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民初3597号
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临溪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镇庙湾村红旗组(人民路健康巷1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叶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