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撕得包装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6513号 原告:重庆市***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济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撕得包装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01号海智中心3号楼1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与被告一撕得包装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撕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济成、**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被告一撕得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35685.25元及支付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公证费2474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份产生交易,被告通过被告的《一撕得供应商协同平台》下单、原告依据订单生产、送货后,双方确认送货数量、对账等行为,2022年6月15日应被告要求通过被告的《一撕得供应商协同平台》小程序补签订了电子合同《一撕得包装物委托加工合同(2021年V1.0)》。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26日确认2022年5月份交易金额为235685.25元,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开具发票并邮寄给被告,被告于2022年5月30日签收。依照合同约定货款结算方式月结60天,但是原告发现被告目前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公司账户被冻结,且有半年未发放员工工资,后被告顾问律师(***,联系电话15010******)联系原告,明确告知被告目前无法正常经营,无法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货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诉讼请求。 被告一撕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公司(乙方)与一撕得公司甲方签订《一撕得包装物委托加工合同》(2021年V1.0),主要内容为:第一条战略合作内容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全国范围内的主要战略合作伙伴,在包括包不限于【拉链纸箱4.0,拉链纸箱7.0,拉链纸箱4.1,拉链纸箱5.0,拉链纸箱5.1,***机盒1.0,***机盒2.0,拉链纸箱锁底式,拉链纸箱扣底式,拉链纸箱6.0,平口箱,全盖箱,飞机盒,天地盖,平口纸箱锁底式,平口纸箱扣底式,插扣纸箱锁底式,插扣纸箱扣底式,机包箱,双插箱,刀卡/格档,卡纸扣底牙膏盒,卡纸牙膏盒,卡纸锁底牙膏盒,锁底牙膏盒,牙膏盒,天地盖,格挡,垫片,二层纸板,三层纸板,四层纸板,五层纸板,库位盒,其它,卡纸盒,精品瓦楞盒,精品盒,纸罐,内托,纸浆模塑,微楞纸盒,拉链彩盒,升降礼盒,腰封,说明书,宣传单页,图书,画册,信封,封套,台历挂历,折页,纸袋,纸杯,节日印刷品,PET不干胶标签,抗菌拉链纸袋,PVC不干胶标签,PP不干胶标签,UV转印贴,铜板纸不干胶标签,热转移标签,防伪标签,热敏标签,纸吊牌,棉纸不干胶标签,**,铜版纸,白牛皮纸,灰板,F楞纸板,硫酸纸,**】等包装物的生产与供应方面开展长期、友好、透明的合作。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成本计价方式,乙方应以最优价格提供给甲方所需的产品。3、乙方同意与甲方进行新技术的分享与知识的培训。4、甲方同意在全国范围内等产品优先选择乙方进行供货。(针对战略型供应商);5、乙方同意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甲方打样与供货需求。(针对战略型供应商);6、甲乙双方同意互不争取对方的现有客户,如有冲突,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与认可。7、甲乙双方同意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在资本层面进行合作。(针对战略型供应商)。第二条委托加工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规格、式样、材质、工艺等要求生产相应的包装物并供应给甲方,乙方应诚实履行本合同,以此谋求甲乙双方的发展及利益。2、本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一撕得拉链箱等甲方指定专利产品的,乙方充分理解并尊重甲方所拥有的专利权益,除非获得甲方书面授权同意,否则乙方不得自行或为任何第三方设计、生产、销售侵害或可能侵害一撕得拉链箱专利权的包装箱产品或其他类似产品。3、乙方生产甲方指定专利产品的,应使用甲方指定的原辅材料,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该部分原辅材料(包括一撕得波浪双面胶、一撕得撕拉条及其他新增材料)由乙方向甲方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该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一撕得双面胶与撕拉条采购合同》,乙方确认在产品报价时已将该部分原辅材料成本包含在内。4、乙方不得将甲方采购订单整单外发生产,如因工序限制不得不将部分工序外发时,需在接单前通知甲方,并告知外发原因,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后方可外发,如乙方违背合同约定私自外发,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批次订单货款,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三条订货合同的成立1、在签订本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应同时确认并签署《一撕得供应商协同平台服务协议》,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为乙方开通一撕得供应商协同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商平台”)使用权限,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2、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按批次在供应商平台向乙方发送《一撕得采购订单》(以供应商平台应用样式为准),载明订货年月日、产品名称、规格、材质与工艺要求、数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其他必要事项,乙方在供应商平台确认接受订单并同意生产及供货时,订货合同成立;如乙方对甲方发出的采购订单有任何修改,则需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订货合同方能成立。第四条产品价格...2、每批次的产品单价以双方确认的采购订单为准,经双方确认的单个产品价格均为固定包干单价,该包干价为产品价款、运输费(含运输保险费)、税费、合理利润等因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后适用的总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所对应的价款应当从上述约定的包干价中扣除...4、每批次产品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供应商平台书面确认的对账单金额为准...第九条结算条款1、本合同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账期【90】天,每月26日乙方在供应商平台上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之间完成交货的产品发起对账申请,乙方出具的对账单应包含当月的奖励和处罚明细,对账单经甲方核对并确认后,乙方应在每月月底前为甲方开具与对账单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连同对账单所对应的客户签收的《一撕得送货单》等全部结算资料邮寄至甲方,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并核对无误后按照约定账期支付货款,乙方跨月开票或跨月邮寄的,甲方将延迟30天付款并不构成违约。(举例说明如下:2020年5月26日双方将对2020年4月26日到5月25日之间交货的产品完成对账,甲方于2020年5月31日前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日为2020年9月1日,如付款时送到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2、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5、甲方无合理理由而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则视为延迟履行合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第十五条争议解决...2、双方在本合同或订货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依据商业惯例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申诉方可提请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中,重庆***公司提交了两份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公证书》,对一撕得供应商平台中导出的《一撕得包装物委托加工合同》(2021年V1.0)、《对账单》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对账单》显示供应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对账金额为235695.25元。重庆***公司称其于2022年5月27日开具发票,于2022年5月30日向一撕得公司邮寄送达。 经重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2022)京0106民初16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一撕得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35685.25元进行冻结。重庆***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并支出保全费1698.43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一撕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重庆***公司与一撕得公司签订的《一撕得包装物委托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重庆***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一撕得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货款。关于货款的金额,因从供应商平台中导出的《对账单》已载明对账金额为235685.25元,故原告重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重庆***公司主张违约金一节,重庆***公司表示该违约金性质为逾期付款的损失,因《一撕得包装物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则视为延迟履行合同,按照……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故重庆***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标准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且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7月31日。关于公证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撕得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已经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一撕得包装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重庆市***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685.25元; 二、一撕得包装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重庆市***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35685.25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重庆市***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71元、公告费560元及保全费1698.43元,均由一撕得包装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管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