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5650号
原告:窦维学,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素培,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1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83062602。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08596J。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维学与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维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窦维学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