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民初14985号
原告: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08596J。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超,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挚友共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古佛乡打谷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4XU3F5X。
法定代表人:吴强英,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挚友共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 云 飞
人民陪审员 刘 世 英
人民陪审员 李 阳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欧阳智鑫
书 记 员 侯 洁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