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

大连言诚予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01民初5460号 原告:大连言诚予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C4GGM5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白碧府路外滩16区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0947982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言诚予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大连言诚予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言诚予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言诚予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大连言诚予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