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

某某彬、某某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1898号 原告:**彬,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斗,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女,1987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外滩十六区14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094798224。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彬、***、**斗、***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彬、***、**斗、***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彬、***、**斗、***承担。 审判员  黄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