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1898号
原告:**彬,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斗,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女,1987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外滩十六区14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094798224。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彬、***、**斗、***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彬、***、**斗、***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彬、***、**斗、***承担。
审判员 黄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