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永红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永红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的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5民初582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永红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住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保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永红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保素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永红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永红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