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3326号
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对原告冯某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0151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沪0151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第2页第二行中“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底之前支付原告冯某劳务费用37,000元”补正为“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底之前支付原告冯某劳务费用37,0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