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卿标识有限公司

上海长卿标识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5720号
原告:上海长卿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任树成,执行董事。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卿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卿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上海长卿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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