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830民初137号
原告:陕西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奥林旭景后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6714548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马家塔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83********,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药市村2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因公司原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计2093元,由原告陕西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