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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甘肃宏达集团庆阳联邦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02民初3562号 原告:***。 被告:甘肃宏达集团庆阳联邦房产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宏达集团庆阳联邦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因起诉主体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退付原告***29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