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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陕西宝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甘1026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保全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
被保全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保全人: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甘1026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进行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网络查控,并冻结银行账户资金345万元,或(银行账户实际资金不足345万元时)限额冻结银行账户资金34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保全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0元;冻结了被保全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950000元。本案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6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贾博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