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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旺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利源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贾永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甘1002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453229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5.40%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1042元,被告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87元,原告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3755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西***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以其与被执行人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