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02民初3562号
原告:***。
被告:甘肃宏达集团庆阳联邦房产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正刚,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宏达集团庆阳联邦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因起诉主体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退付原告***29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