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方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礼泉县自然资源局与陕西金方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陕0425行审25号   申请人:礼泉县某某资源局(原名:礼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住址:礼泉县XX大街XX段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系礼泉县某某资源局阡东所中队长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系礼泉县某某资源局法务某某。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住址:礼泉县XX乡XX村XX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MA6XTCF393。 法定代表魏某某,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礼泉县某某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听证终结。 申请人礼泉县某某资源局以某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烽火薄太后村(徐家某某村)集体土地56.14亩(其中工矿用地51.16亩、一般农田4.98亩)建混凝土板材生产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非法占地类B类标准的规定,对某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XX镇XX村(徐家某某村)集体土地56.14亩;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其中工矿用地51.16亩)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XX镇XX村(徐家某某村)集体土地(一般农田4.98亩)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对非法占用51.16亩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罚款,计272580.48元;对非法占用4.98亩集体土地(一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2元罚款,计39800.16元。以上两项罚款总计:312380.64元。并于2019年9月17日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当场签收处罚决定书。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某某公司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任何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及相关法规规定,特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申请人提交了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调查报告、审理记录、审理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及相应的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其作出的礼某某监字【2019】28号《某某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缺席未听证。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烽火薄太后村(徐家某某村)集体土地56.14亩(其中工矿用地51.16亩、一般农田4.98亩)建混凝土板材生产线项目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礼泉县某某资源局作出的礼某某监字【2019】28号《某某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礼泉县某某资源局组织实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三项执行内容。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孝 廉     审 判 员 袁     华   人民陪审员 符 同 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某某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