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楼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3999号之一 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屯周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750263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珠海华发楼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石花东路58号华景花园西苑27栋三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413343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屏湾一路199号南湾公交首末站(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635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华发楼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华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2022年12月7日,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51元,减半收取200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