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3999号之一
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屯周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750263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珠海华发楼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石花东路58号华景花园西苑27栋三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413343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屏湾一路199号南湾公交首末站(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635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华发楼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华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2022年12月7日,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51元,减半收取200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