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17940号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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