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6368号
原告: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
负责人:**,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约73岁,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被告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五村民小组提供的***住所地无法找到***,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并传唤***到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通知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五村民小组提供***的准确住所地或交纳公告费,而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五村民小组仍不能提供准确住所地亦拒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五村民小组虽享有起诉权利,但其起诉的***住址不详,而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五村民小组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五村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