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民终1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门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