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民终1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下西号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男,住武威市凉州区。
原审被告:**,男,现住武威市凉州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1)甘098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 元 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