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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民终1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下西号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男,住武威市凉州区。 原审被告:**,男,现住武威市凉州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1)甘098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  元  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