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1民初19号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黄花滩镇富康新村东面蓄水池北侧。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城建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古浪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黄花滩镇马路滩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汉族,住址兰州市,现住兰州市。
被告:**1,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系被告**2之兄弟。
被告:**2,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古浪分公司、**2、**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2元,减半收取6241元,由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爱 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