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盈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盈风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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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5569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盈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广顺路599-1(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ATH99。
法定代表人:吴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昀,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凯景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九悦江南城5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DLGU7B。
法定代表人:王士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盈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凯景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