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3315号
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滕泾村(嘉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QF414。
法定代表人:金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盈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广顺路599-1(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ATH99。
法定代表人:吴妍。
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盈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怀东
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如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