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567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前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宁大道338白领氏大厦14层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ATH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锦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