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5672号
原告:***,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前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宁大道338白领氏大厦14层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ATH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锦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