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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华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华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邹民初字第2231号
原告邹城市华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岗山北路1393号。
法定代表人包金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城中心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城市华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城市华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中德
审判员黄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