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2147号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民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09235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