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2147号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民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09235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