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03民初4288号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09235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现租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新集)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新集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煤新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19754.17元,生活补贴及相关费用11925.33元(含生活补贴7817.13元、实习补贴4108.2元),支付违约金31679.5元,合计金额6335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因中煤新集公司需要招工,***与中煤新集公司签订《招生协议书》,约定由中煤新集公司支付其学习及生活补助费用,并于培训期满后为中煤新集公司工作至约定服务期。如违约将全额返还中煤新集公司为其支付的学习及生活补助费用。***因旷工,中煤新集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按照招生协议***应退还中煤新集公司培训费用和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不认可原告的诉请,我对交通费和个人奖金有异议,并且在中煤技校中签订的协议中是规定我结业了但是没有收到毕业证和技能证书。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身份证、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煤职业技术学院高技能人才储备班招生(培训)协议书、毕业证书、煤炭行业职业能力证书、劳动合同、报告、会议纪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审批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出勤记录表、违约告知函及邮寄记录、补贴发放表、转账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9月16日,中煤新集(甲方)、中煤职业技术学院(乙方)与***(丙方)签订协议书通过招工的方式进入中煤职业技术学院就读,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学制3年,2年在中煤职院学习,1年在新集公司实习;培训费:包括高级工学费、大专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共计21550元/人;生活补贴:每月500元/人;毕业后,经考核合格,进入甲方工作,服从工作岗位安排。丙方必须在甲方连续服务五年;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退学或未完成学业,属违约。但是由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导致不能完成学业,不属于违约;丙方未完成学业,毕业考试及入职考核不合格,以及丙方毕业后不到甲方工作、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丙方应退还甲方因此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丙方在校期间所获得的个人奖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丙方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5年服务年限的,丙方应退还剩余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个人奖励,并承担同等金额的违约金。中煤新集向中煤职业技术学院支付了***的3年学费、教材费、住宿费21550元(8750元/人/年×2年+4050元/人/年)。 2023年11月30日,被告***与中煤新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四)正常工作时间未履行规定的请销假程序或未提交规定请销假手续不出勤以及请假期满仍未出勤的,认定为旷工,连续旷工达到或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个年度内‘(一个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计旷工达到或超过30个工作日的……”。在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中煤新集安排被告***在中煤新集一矿综掘四队从事J1203-1井下综采综掘面电工工作。根据原告提交的职工出勤明细表显示,***2023年12月出勤11天,2024年1月出勤8天、旷工14天,2024年2月出勤7天、旷工11天,2024年3月出勤6天、旷工15天,2024年4月旷工20天。 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旷工,中煤新集于2024年4月20日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将该解除合同证明邮寄送达给被告,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中煤新集支付***生活补贴7129.63元,分别为2020年9月支付260.87元,2020年10月支付433.33元,2020年11月支付500元,2020年12月支付282.61元,2021年1月支付37.5元,2021年3月支付391.3元,2021年4月支付500元,2021年5月支付500元,2021年6月支付500元,2021年7月支付204.55元,2021年9月-10月支付500元,2021年11月支付500元,2021年12月支付500元,2022年3月支付500元,2022年4月支付500元,2022年6月支付428.57元,2022年9月支付0元,2022年10月支付500元,2022年11月支付90.9元(上述金额***11月份实习出勤发放金额1318.1元-1227.2元)。 再查明,中煤新集支付***实习补贴分别为2022年11月支付1318.1元(含在校出勤),2022年12月支付1090.9元,2023年1月支付208.3元,2023年2月支付150元,2023年4月支付75元,2023年5月支付214元,2023年6月支付1142.8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煤新集、中煤职业技术学院与***签订协议书,2020年9月***通过协议招工的方式进入中煤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中煤新集与***于2023年11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因***长期旷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中煤新集于2024年4月20日向被告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4月20日,***实际服务期限为5个月。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学费和生活补贴问题。本院认为,按照招生协议约定以及原告提交的发放表、转账记录,中煤新集支付被告在校期间的学费21550元和生活补贴7129.63元。毕业后,***必须在中煤新集连续服务5年,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5年服务年限的,***应退还剩余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剩余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经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26289.66元[(21550元+7129.63元)÷60个月×(60个月-5个月)]。原告主张退还原告学费、生活补贴27571.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支持26289.66元。 关于实习补贴是否退还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第五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本案中,***按照协议要求进入中煤新集公司实习工作,其所获实习补贴,系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故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实习补贴,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其诉请的交通费和个人奖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根据招生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5年服务期的,应退还的剩余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并承担同等金额的违约金,鉴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服务满5年,其擅自离岗旷工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1679.5元,本院仅支持26289.6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培训费、生活补贴并支付违约金合计52579.32元。 二、驳回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7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第五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前通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