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03民初3671号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09235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新集)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新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煤新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及生活补贴等费用32784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5278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20年9月16日与原告公司、中煤职业技术学院签订《高技能人才储备班招生协议》,参加新集公司高技能人才储备班培养学习,按照协议约定,由原告新集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含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21550元,生活补贴每月500元,交通费每月报销1次标准不超过200元,培训期满后被告应为新集公司连续服务5年,毕业后不到原告公司工作,被告应退还公司因此支付的培训费用,在校期间获得的生活补贴、交通费用、个人奖励等,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后被告***在轮岗实习期间,本人于2023年4月12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未在新集公司服务,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限为5年的约定。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返还中煤新集公司为其缴纳的培训费及生活补贴等费用32784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52784元。前期,矿人事业务员通过邮寄《催缴函》的方式通知被告***按照《高技能人才储备班招生协议》及时返还培训费、生活补贴及违约金等事宜,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按照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对于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没有异议;2、生活补贴每月500元没有异议,具体拿了几个月我记不清楚了;3、关于交通费报销我是有异议,我没有拿过交通费;4、违约金有异议,我不应该承担违约金,因为原告没有给我报销交通费也存在违约;我知道有交通费补贴但不知道要申报和提交报销凭证。从2023年4月12日后我没有收到缴纳赔偿费的通知;直到法院给我送达材料我才知道这个事情。我当时签协议的时候还是学生不具备法律知识,对相应的事情也不是很了解。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中煤新集高技能人才班招生(培训)协议》、新集公司高技能人才班储备班花名册、票据及凭证、离职申请、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订单班追偿金额核算表、催缴函告,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9月16日,中煤新集(甲方)、中煤职业技术学院(乙方)与***(丙方)签订《高技能人才储备班招生(培训)协议》,通过招工的方式进入中煤职业技术学院就读,该协议内容为“……一、办学形式……2.学制:3年。2年在中煤职院学习,1年在新集公司实习。……二、培养成本1.培训费:包括高级工学费,大专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共计21550元/人;2.生活补贴:每月500元/人;3.交通费:按照新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每月凭票据报销往返路费1次,标准不超过200元/次;……三、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每年向乙方支付丙方高级工、大专生8750元/人培训费,连续2年。第3年不交住宿费,减免部分学费为4050元/人;2.向丙方发放500元/人的生活补贴,连续2年,以实际在校时间发放;……(三)丙方:1、经面试、体检合格后,进入乙方学习;……4、丙方未完成学业,毕业考试及入职考核不合格属违约;5.按照乙方学制安排,第三年进入甲方实习,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6、毕业后,经考核合格,进入甲方工作,服从工作岗位安排。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连续服务五年;……四、违约责任1.培训费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乙方。……3.丙方未完成学业,毕业考试及入职考核不合格,以及丙方毕业后不到甲方工作、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丙方应退还甲方因此支付的培训费用,丙方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生活补贴、交通费用、个人奖励等,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丙方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5年服务年限的,丙方应退还剩余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生活补贴、交通费用、个人奖励等,并承担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中煤新集向乙方中煤职业技术学院支付2020年至2023年丙方***的高级工培养费8750元/年(其中学费755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8750元/年、4050元,共计21550元,***在实习期间于2023年4月12日提出离职,未再完成学业,离职申请明确写明“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原因及因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离职申请”。
中煤新集于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支付***生活补贴共计4241.57元,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支付***实习期间的补贴共计6992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煤新集、中煤职业技术学院与***签订《高技能人才储备班招生(培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通过招工的方式进入中煤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按照合同约定中煤新集每年向中煤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学费、住宿费等共计21550元,并就***在中煤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支付生活补贴共计4241.57元。另审查,***在实习期间因个人申请离职,未能完成学业。根据《高技能人才储备班招生(培训)协议》约定,***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学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抗辩称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中煤新集诉请被告***退还培训费21550元、生活补贴4241.57元、违约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中煤新集主张的实习期间的补贴6992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培训费21550元、生活补贴4241.57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45791.57元;
二、驳回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8元(已预交),被告***负担97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1: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2: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