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403民初9723号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民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09235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新集)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新集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煤新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共计34612.5元(含违约金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集公司)中煤职业技术学院签订《高技能人才储备班招生协议》,参加公司高技能人才储备班培养学习,协议约定毕业后服务期限5年(2021年6月-2026年6月)期间,新集公司为其支付相关费用共计25050元(其中教材费、培训费22650元,住宿费2400元)。2023年10月,***因连续旷工达43天,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按照培训协议,经测算核减,***应赔偿新集公司剩余年限的培训费用和违约金共34612.5元整(含违约金20000元)。2023年9月、2023年10月,根据***填写的劳务合同中的通讯地址,新集公司先后两次邮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及偿还培训费用《催缴函》,并通过当面及电话告之等方式进行追缴均未果。因此,按照协议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是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纠纷,本质上属于劳动争议,并非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二、即使按照合同纠纷审理,“违约金”与“返还培训费用”也不能同时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按照上诉法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同时又赔偿培训费用,这属于重复赔偿,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额,应当予以驳回。另,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因而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尽管法律并不要求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并非意在使两者差异悬殊而导致两者成为相互迥异的两个事物。因此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因此,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归置本案,在培训费用才25050元的情况下,违约金尽然高达20000元,显然与违约金的立法本意不符,因此答辩人认为本案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限。三、本案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8800元原被告签订的《高技能人才储备班招生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1.每年向乙方支付丙方高级工8750元/生、中级工5900元/生的培养费,连续3年(第3年不交住宿费)。”住宿费为1200元每年,因此高级工的培训费为25050元、中级工的培训费为16500元,同时约定毕业后服务期限5年(2021年6月-2026年6月)。原告诉请的金额为25050元(其中教材费、培训费22650元,住宿费2400元),是按照高级工的培训费标准主张,然而本案被告仅仅是一个中级工,所以培训费的标准应为16500元,均摊到每个月为275元(16500元/60月),2023年10月,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履行的服务期为32个月,因此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8800元(275元*32月),所以被告仅需支付原告8800元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原告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3)皖0403民初7406号判决书、招生协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邮寄面单2张、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节选、毕业证及煤炭行业职业能力证书,被告提交招生协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截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12月,中煤新集(甲方)、中煤职业技术学院(乙方)与***(丙方)签订协议书通过招工的方式进入中煤职业技术学院就读,该协议内容为“……学制:3年,两年在中煤职业技术学院学习,1年在新集公司顶岗实习,……学费:高级工7550元/生/年、中级工4700元/生/年(含教材费、材料费等),住宿费1200元/生·年;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丙方高级工8750元/生、中级工5900元/生培训费;……丙方:1、经面试、体检合格后,进入乙方学习,……4、按甲、乙双方商定的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5、按照乙方学制安排,第三年进入甲方实习,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6、毕业后,经考核合格进入甲方工作,服从工作岗位安排。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连续服务五年,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四、违约责任……3.丙方未完成学业,毕业考试及入职考核不合格,以及丙方毕业后不到甲方工作、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丙方应退还甲方因此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丙方在校期间所获得的个人奖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丙方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5年服务年限的,丙方应退还剩余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个人奖励,并承担同等金额的违约金”。中煤新集按照高级工在校就读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向中煤职业技术学院支付了***的3年学费22650元(7550元/生/年×3年)、住宿费按照2年计算为2400元,合计25050元。被告毕业后于2021年6月2日与中煤新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中煤新集公司安排被告***从事井下J910-1井下维修电工工作。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旷工,中煤新集于2023年10月10日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将该解除合同证明邮寄送达给被告,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煤新集、中煤职业技术学院与***签订协议书,2018年12月***通过招工的方式进入中煤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在校就读2年,第三年进入中煤新集实习。中煤新集与***于2021年6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因***长期旷工,中煤新集于2024年10月10日向被告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0日,***实际服务28.5个月。 关于被告主张本案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8800元。本案中,根据煤炭行业职业能力证书显示2020年10月9日,***,职业名称为工程机械维修工,工种名称为采掘电钳工,技能等级为四级/中级。2022年7月8日,***取得中国矿业大学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专科毕业证。2022年5月7日,***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显示其职业名称为电工,职业技能等级为四级,发证机构为中煤新集。另根据原告提交的《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载明:“……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经审查,被告于2020年10月取得中级工证书,毕业后的2022年5月取得的证书等级为四级,依旧是中级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规定,如果***参加了高级工班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证,在***毕业后理应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据此可知,***并未参加高级工班的学习,而是参加的中级工班学习。按照招生协议约定,中级工学费4700元/生/年(含教材费、材料费等),住宿费1200元/生/年。毕业后,***必须在中煤新集连续服务5年,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5年服务年限的,***应退还剩余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其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剩余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庭审中,原告认可住宿费按2年收取共2400元。结合被告实际服务月份,经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8662.5元[(4700元×3年+2400元)÷60个月×(60个月-28.5个月)]。被告主张退还原告培训费8800元,系其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招生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5年服务期的,应退还的剩余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鉴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服务满5年,其擅自离岗旷工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培训费及支付违约金等均是依据中煤新集、中煤职业技术学院与***签订招生协议,该招生协议本质上是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并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故对被告的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培训费88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28800元。 二、驳回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5元,被告***负担2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1.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附2.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