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21民初385号 原告: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花家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482028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 市田家庵区民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092352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湖园公司)与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新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沁湖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煤新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沁湖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90487.18元(1579932.18元+3510555.00元)、评估费10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因被告地下采煤,原告所在地花家湖社区的地面陆续出现沉陷。原告地面作物、设施因地面坍陷被淹,房屋、道路出现开裂、倾轧、错位,危及人畜安全。原告不得不停止生产。2018年4月16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2018年皖北六市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计划的通知》将原告所在的花家湖社区的四个自然村庄列入搬迁计划。被告于2018年5月4日函告区沉陷办,原告所在地花家湖社区的***、***、***和***四个村庄需要搬迁;毛集实验区管委会于2018年5月16日发布搬迁公告。2018年5月由新集二矿函告区管委会申报塌陷区范围和搬迁范围,毛集区管委会随后发布公告。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依法设立,主营树木种植、养殖等。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行业政策导向,属政府重点扶持农业项目。项目先后履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并完成了项目规划设计、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经营合法。原告在搬迁公告发布后通过社区向被告申请搬迁赔偿。地矿三方多次对原告现场进行核查,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搬迁赔偿义务。被告的行为违反“皖政办(2009)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安徽省“皖政办(2008)58号”文件、淮南市沉陷办“淮沉治发(2011)34号”文件规定,采煤企业应当提前2年将拟塌陷区域向县(区)政府通报,政府接到采煤企业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搬迁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禁止建设等。由于被告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搬迁赔偿的义务,在原告尚未搬迁时即开始在案涉范围地下大肆采煤,导致原告树木、设施、房屋等财产淹没在水面之下,大部分财产失去搬迁价值。被告方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承担延迟履行赔偿义务的利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规定,对塌陷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由采煤企业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被告采煤属于地下挖掘行为,系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之一。被告应当对采煤作业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是合法成立的采矿企业,但违反先搬后采的原则,并在搬迁公告发布后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搬迁赔偿义务,逃避责任。本案经贵院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文号为“皖新评报字(2023)第506号”的评估报告结论是1579932.18元,“皖新评报字(2023)第508号”的评估报告结论是3510555.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中煤新集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明知塌陷区而种植,对损失部分应自行承担。被答辩人是2014年为参与治理新集二矿塌陷区而成立,沁湖园公司涉及的范围在2014年之前就属于塌陷区范围,被答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规定([2010]61号),对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抢建的企业,一律不予补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扩大损失部分,不予支持。故被答辩人明知塌陷区而种植,对损失部分应自行承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二、涉案部分道路等工程由新集二矿修建,与被答辩人无关。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工程补偿协议,部分道路、涵闸等由答辩人修建。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工程等,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属于被答辩人所修建或所有。故对其相关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三、原告主张的区域与2018年搬迁的计划不在同一区域,该涉案区域与原告不在同一区域,在塌陷图有标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沁湖园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注册成立,位于毛集实验区××镇××社区,经营范围为土地治理,农作物、树木种植、销售,水产养殖、销售,园林绿化工程。因采煤沉陷,2016年11月6日,毛集镇人民政府向中煤新集二矿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由于沉陷区使“淮南市东方浩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治理好的土地、水面、种植和养殖等功能区受到的破坏和损失、不再要求国投二矿给予任何补偿。2020年7月10日,毛集镇人民政府向中煤新集二矿出具关于更正“毛集镇人民政府承诺书”相关内容的函,函中载明:后经核查,“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2日,因工作人员统计错误,误将“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列入“不要求任何赔偿”的承诺范畴内,后中煤新集能源公司拒绝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沁湖园公司申请,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沁湖园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评估。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出具评估报告书。其中对机器设备、办公家具、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结论为:在2018年5月16日,资产评估值为157.99万元,其中因沉陷导致被淹没部分资产评估值为105.06万元,未被淹没部分资产评估值为52.93万元。对苗木损失的评估结论为:在2023年12月12日,资产评估值为351.05万元,其中因沉陷导致被淹部分苗木评估值为331.06万元,未被淹部分苗木评估值为19.99万元。 本院认为,中煤新集公司违反“先征后采”和“先搬后采”的基本原则,因采煤导致地面沉陷给沁湖园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未能完成补偿事宜。中煤新集公司的抗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皖政办[2009]86号)规定:“对于规划区外的塌陷土地,原则上不征为国有,对其塌陷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由采煤企业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该方案还要求,对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塌陷区进行综合整治,应以该方案确定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各负其责”原则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案企业属于受采煤影响拟搬迁的村庄外企业,故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府(2020)81号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予以确定。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府(2020)81号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相符的,可以参照评估报告确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分析确认如下: 关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部分评估如下:涵管评估价格合计23625元、石子路评估价格合计330615元、生产路评估价格合计90000元、挡墙(砖砌)评估价格234元、西鱼塘评估价格520000元、东鱼塘评估价格180000元、土地硬化评估价格42009元、简易钢结构大棚评估价格3200元、彩钢瓦房评估价格40365元、砖砌厕所评估价格495元、围墙评估价格12606.88元、水泥路评估价格46777.5元,均符合淮府(2020)81号文规定,予以支持。铁大门评估价格1321.32元、砖砌花池评估价格10032.75元、砖砌水渠评估价格1661.4元、供水管道(PE)评估价格36962.25元、公司大门评估价格3380元,采取评估结论意见,予以支持。办公家具中立式空调1台移庄费200元,符合淮府(2020)81号文规定,予以支持。台式电脑1台12**元、办公桌4张430.4元、办公椅11张321.2元、铁皮文件柜208元,虽有评估价格,但均系可拆卸移除物,不予支持。机器设备中篮球架2座,评估价格1222.5元、狮虎牌手扶拖拉机1台,评估价格2668.75元、烘干机1套,评估价格59375元、锅炉油烟净化器1套,评估价格49375元、变压器220V1台,评估价格31500元、变压器80V1台,评估价格19600元、打药机1台,评估价格906.25元、配电箱2台,评估价格405元、永冠牌瓜蒌洗籽机1台,评估价格1675元、净水器1台,评估价格381.88元、抽水机2台,评估价格581.25元、高压线铝线(50平方),评估价格8760.15元、低压电缆铝线(35平方),评估价格24948.71元,采取评估结论意见,予以支持。 关于停产停业32808元(简易钢结构大棚160平方+彩钢瓦房103.5平方+砖砌厕所9.9平方*20元*6个月),评估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苗木损失,依据淮府(2020)81号文,经评估,因沉陷导致被淹部分苗木评估值为3310600元,未被淹部分苗木评估值为199900元,合计3510500元,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5055384.5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5055384.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33元,由原告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负担332元,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8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付,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原告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负担690元,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3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淮南市沁湖园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