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与某某、宁乡县喻家坳乡太平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宁乡县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谭镇金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乡县喻家坳乡太平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乡县喻家坳乡太早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宁乡县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乡县喻家坳乡太平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宁乡县水利水电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