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终698号
上诉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工业园望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736187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南昌欧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楼**,注册号:360108210013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欧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智动力公司不服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主审、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动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