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9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欧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赣01民终698号号民事裁定书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欧华邦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12336元、利息4931元(暂计至2017年8月7日止)、违约金84441元(暂计至2017年8月7日止)、案件受理费5211.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575元,共计61449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4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