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92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欧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刚才大市场6号楼125号,注册号:360108210013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工业园望江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736187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欧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欧华邦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1233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211.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575元。经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