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02财保32号 申请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664M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4828693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申请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5×××8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保山永昌支行)以10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申请人已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5×××8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保山永昌支行)以10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不足则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