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02财保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664M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申请人: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4828693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云050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5×××8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保山永昌支行)以10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申请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5×××8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保山永昌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