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超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与陕西超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2579号 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赵庄镇郑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超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南三环东段2699号海德堡PARK3幢1单元11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超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由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