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2632号
原告: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友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园i都会2号楼1**0632室。统一社会信用码:9161000075523290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南环路90号院1幢4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码:
9161030457561546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