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30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园i都会2号楼1**0632室。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李煜光。 申请人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费110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对其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