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菏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菏泽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91民初1428号 原告:菏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告菏泽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菏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