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03民初469号
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住所地满洲里市扎区新区市政大街南侧、鑫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扎区文物局副局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南京**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州市永兴路97-5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苏**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9号维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诉被告南京**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刘淑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哲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