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扎赉诺尔博物馆与江苏某某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03民初469号 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住所地满洲里市扎区新区市政大街南侧、鑫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扎区文物局副局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南京**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州市永兴路97-5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苏**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9号维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诉被告南京**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刘淑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哲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