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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博物馆与南京某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79号 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市政大街南侧鑫湖路西侧。 法定代理人:***,该博物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赉诺尔区文物局职工。 被告:南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兴路97-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金城银润城市广场1幢1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与被告南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以被告南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消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返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扎赉诺尔博物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扎赉诺尔博物馆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