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青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书送前采取措施引用,送达后采取删除该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青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556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