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六安青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青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青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