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青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青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