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赛文致信网络有限公司与山东晨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9437号之一
原告:山东赛文致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德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晨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宋萍萍,总经理。
被告:徐鹏,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山东赛文致信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赛文致信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赛文致信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赛文致信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财产保全费1232元;均由原告山东赛文致信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