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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奕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2民初953号 原告: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6028877D,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工业园南纬北侧、昌九高速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共青城市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奕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MA29TBNDXW,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水南村底铺**。 法定代表人:郑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与被告浙江奕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宸文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实业诉称,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8月10日,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被告承建东方巨石阵景区人行玻璃天桥、玻璃漂流工程项目。经双方对账,截至2018年8月10日,被告计欠原告材料款、人工费1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如奕宸文化未按期付款,**实业有权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出具欠条后仅支付人民币50万元,尚欠人民币7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7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66,000元,律师费65,650元,合计人民币1,031,650元;2、被告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奕宸文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管辖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