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5074号
原告:****,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943565。
被告:江西英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7Q131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711188。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880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英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因与被告江西英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本案已无争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