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12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男371983年9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299号(天御名邸)1栋1单元1506室137××××*******
被执行人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57号尚美时代6层621室135××××*******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12民初57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款46940.5元,承担执行费604.1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12执1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