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12执异8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4022-05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WTX10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2271(仅限办公用途)(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AHL4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2月22日,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在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在未出资4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经查询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嘉滕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由发起人***一人认缴出资,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未实缴。2018年4月18日公司股东决定,股权全部转至***名下,由***一人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未实缴。2019年7月21日股东会决定,***将全部股权转让至***名下,***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67年12月31日。2019年9月19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公司由***认缴450万元,持股90%;***认缴50万元,持股10%,出资时间均为2067年12月31日。至申请之日起,股东仍未足额出资,***作为公司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便将股权进行转让,损害了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纵然股东对公司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其出资期限已恶意延长至2067年,并且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首次执行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其不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执行时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并且利用过长的出资时间,恶意逃避债务,不仅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而且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故股东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在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在未出资4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600号判决书、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1352号执行裁定书、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滕福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等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广州市嘉滕福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由发起人***一人认缴出资,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2018年4月18日,经广州市嘉滕福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原出资100万元转让给***,转让金为0元。2018年6月14日,广州市嘉滕福商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21日,经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原出资100万元转让给***,转让金为0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股权变更后,***出资500万元。2019年9月19日,经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原认缴出资500万元的部分450万元转让给***,转让金为0万元,股权变更后,***出资450万元,***出资50万元。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赣0112执1352号,申请执行标的593855.8元及利息,执行依据为(2020)赣011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蜂巢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较少、无车辆、无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异议人的请求能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唯有符合法定适用情形的,才能追加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执行时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并且利用过长的出资时间,恶意逃避债务,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且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申请***、***、***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已于2018年4月18日将名下股权全部转至***名下,***、***认缴出资时间为2067年12月31日,上述股东(发起人)出资时间未到,故三被申请人虽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但申请执行人在股东(发起人)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请求追加公司股东(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